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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昕:致北大师生与北大外国语学院的一封公开信

Geek Repo:Geek Repo

Github PK Tool:Github PK Tool

[Discussion] 版权问题

The-Earth opened this issue · comments

维基百科上相关条目被提报侵权,来源为这个仓库。本来那个条目就因不是百科全书内容而极有可能被删除,但既然提到了版权问题,我发现此处也没有交代版权信息。建议补充本公开信的版权归属、本仓库管理者与岳欣的关系(非人肉,仅便于理解版权问题,例如岳欣本人授权)等信息。并明示传播本公开信需要遵守的规则。

版权.md,标题两个井号后面忘记加空格啦。

版权归属不需要说明与本人的关系

所以版权还是由岳欣所有,然后仍然到处发,仍然是侵犯了岳欣的版权。(虽然他本人可能是认同这种扩散行为的。)

commented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4.0 International (CC BY 4.0)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4.0 国际 (CC BY-NC-SA 4.0)
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4.0/deed.zh
这个版权更适合吧,这是开源社区基于合作协议的

问题的根本是,作者本身是否授权以CC协议发布。不是其他人用什么协议发布就用什么协议呀。所以我才会问,仓库管理者与作者本人的关系,比如取得了授权等等。

脑子是进屎了吧,岳昕都消失了,你要不要去找当事人核实一下啊!
岳昕自己就在微信这种社交媒体上扩散,寻求帮助!
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在这个时候这种问题上找事!

因为有人在维基百科上声称这文章侵犯版权而将内容移除,诡异的是,侵犯的是此仓库的版权。我不得不对版权归属产生疑问。不论作者本人如何在社交媒体上扩散,都能有本人的credit,其他人转载,没有授权的话,其实也是侵权。找不到当事人不是潜在侵犯版权的挡箭牌,望理解。当然,这个issue说得再多,也阻止不了仓库管理者用这样那样的版权协议去发布内容。(摊手

我个人也很支持应该尽快解决版权问题,所以加了 high-priority 标签。

我本人不是版权专家。不过想到一个或许可以借鉴的场景:字幕组。字幕组为外文影视作品配上字幕后发布,并标注“内容仅供交流学习”之类的免责声明。因为这个仓库的本意应是备份此公开信(如果没理解错的话),以防404。或者是看看至今为止作者关于这篇文章,是否有释出至公有领域,或允许任意转载的信号。

commented

首先这个repo下面的内容都是大家共同参与,其次将此事件放到github这种平台上接受大家的pr,版权就不应该属于岳欣个人所有,
我的理解潜在的意图是开源协议范畴下的。 然后我提出适用于协作写作的 cc 4.0 开源协议
(不知道将scope限制在小范围是基于什么考虑)

不是这样的,公开信以及提交的文本都不是原创,需要得到许可的。虽然我也不是特别熟悉版权问题,但是这一点是可以确定的。

援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 From 国家版权局

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79/17540.html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http://www.gov.cn/flfg/2010-02/26/content_1544458.htm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gaocegege 或许可以适用22条的第一或二款,并且要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要用的话,得设法把仓库变成符合这两条的状况。

@The-Earth 如果现在先转载然后注明侵删呢?

一般来说,非商业使用,署名的转载最多就是停止侵权行为,加上赔礼道歉。所以我觉得是 OK 的。

“侵删”其实,说了和没说一样的啦,真的侵权了本来就得删。我建议是既然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条款,那么满足它们是比较可行的方法。

嗯界定问题比较难以解决,不过我们大概率不会引起法律纠纷。。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The-Earth
变成符合这一个条款,应该具体如何操作呢?或者你有什么想法?
@gaocegege
我们还是应该在这方面多多注意一下,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总感觉,会有人找各种理由来删除这个repo

用侵权以及非可信来源之类的理由去删维基百科上的信息,是五毛的一贯伎俩。既然叫公开信就表示作者授权传播,只能说维基百科的管理员秀逗了。

@hax 首先,提出侵权的是一个北大IP。其次,在维基百科,不论提报者动机为何,侵权始终是严肃对待的问题。确实侵权就得删,中文维基百科曾经因侵犯版权,被人投诉到WMF的,后来就特别注意版权了。最后,即使不侵权,也会删除,因为不是百科全书该收录的内容,最多放到维基语录去(前提是CC授权)。

希望您不要对维基百科产生什么误解。

@hax 我们无意站队,只是就事论事。无意义的站队于事无补,您觉得呢?

公开信就表示作者授权传播

请问这个有什么依据吗?

@sniperchen 在版权文件中声明仓库内容的用途(仅供个人学习云云),并且提醒阅读者不要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不知道这样行不行。

希望您不要对维基百科产生什么误解。

我对维基没有什么误解。“用侵权以及非可信来源之类的理由去删维基百科上的信息,是五毛的一贯伎俩。”是根据我的经验所作出的说明。我并不认为维基拒绝侵权和非可信来源是不合理的,只是这一规则易被利用而已。

请问这个有什么依据吗?

@vzxxbacq 依据常理。(法律上可认为是“合理使用”。)

commented

从维基看到日志过来打个酱油,提一下: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两点均无法适用于这个Repo。第一条的规定在中文中没有完全解释,香港的版权条例里面解释的比较详尽,

Copying by a person other than the researcher or student himself is not fair dealing if the person doing the copying knows or has reason to believe that it will result in copies of substantially the same material being provided to more than one person at substantially the same time and for substantially the same purpose.
由并非属研究者或学生的人在以下的情况下进行复制,不属公平处理[即合理使用,不同法系下术语不同],进行复制的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如此复制会造成实质上相同材料的复制品在实质上相同的时间提供予多于一人作实质上相同的用途。(Cap 528, s.38)

这一条目设立的场景有二,1. 个人用来学习,把文件复制到了电脑上;2. 教授或者助教为分发教学资料复印文件。

第二条解释较清晰,“适当引用”。根据以往案例,“适当”是指为了评论或介绍某位作者而引用了这位作者的一句或者一段话,并不能通篇引用(即使完全注明了出处)。

就这个Repo的情况,唯一支持通篇引用的实际上是著作权法的第三、四条,在给出非常明确署名的情况下,用于新闻报道。至于普通公民能不能被视为“媒体”这个问题,超出了版权法讨论的范畴。

commented

@hax 法律上对于“合理使用”有明确的规定,“常理”并不在合理使用范畴内。公开信在法律上被定义为文学作品,仍然是copyrightable。

著作权需要主张

@vonkk 这里不是版权问题,而是传播权的问题。依据常理,公开信表示作者鼓励传播,尤其考虑到在其传播已经被事实限制的情况下。

commented

@hax 1. 传播权是版权的一种形式,传播权的问题自然是版权的问题,任何传播仍然需要取得作者许可。

  1. 单从公开信的定义出发:

针对特定对象公开发表的信。
a letter addressed to a particular person or group of people but intended for publication in a newspaper or journal.

公开信并不是说请大家广而告知的信。此处的公开发表,自然是指作者本人,你未获得作者授权,又不是新闻媒体,自然无权复制。法律上建立作者同意转载的一个要素是信中包含“恳请各位大哥大婶转发”的语言。

  1. 这个Repo不光这一封公开信,还有好多岳同学以前的文章吧,这些可都不是公开信。

尤其考虑到在其传播已经被事实限制的情况下。

任何一国法律都不可能允许你以作者无保护自身版权能力的理由代替作者复制版权作品。按照你这个逻辑,哪天哪个作家生了重病躺在床上我就可以卖他的盗版书了。任何一国法律都给予媒体行使第四权利监督政府的保障,在版权法中体现在三、四条。

著作权需要主张

轮不到别人说三道四。

@vonkk 我指的是,这里不是讨论是否应该获得版权保护的问题,而是是否可以传播的问题。

法律上来说就是默认是否允许传播,以及如何推定作者是否允许你传播。这个时候就是我说的运用你的“常理”。

任何一国法律都不可能允许你以作者无保护自身版权能力的理由代替作者复制版权作品。

这不是“保护版权”的问题,而是如何维护作者的利益。我认为任何一个心智正常的读者(包括不受干扰的法官)都会赞同作者是希望其公开信获得传播的。

commented

@hax 不,你这个想法太过于司法能动了。我虽然不清楚内地法律如何规定,但是在普通法系下,法律默认作者享有作品的全部权利,允许他人传播就两种情况,1. 是获授权的行为;2. 是合理使用(公平处理)。第二种情况下,法律订明了什么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即内地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其他情况都不是合理使用。

我认为任何一个心智正常的读者(包括不受干扰的法官)都会赞同作者是希望其公开信获得传播的。

这个观点我就一定要套用杨振权法官经典的那句“香港社会近年弥漫一鼓歪风,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为借口而肆意作出违法的行为”。法律是从条文出发,再结合实际情况,不是按照实际情况决定我这样做犯不犯法,要反过来的话,为什么会有“过失杀人”这种罪名?即便公开信能不能传播这点可能法律上有争议,这个Repo现在的问题:

  1. 它包含的不只是一封公开信,也包括了岳同学其他文章、其他人的其他文章等等,在法律上存在明显主观故意得复制版权作品;
  2. 它有7000多个star,即使本身行为非牟利,也可能因为传播版权作品“to such an extent”被刑事检控(注意这已经不是和原作者之间的问题了,检方也可以掺和进来);

你不能认为a reasonably educated会认为这样传播是作者认为合理的就认为可以传播。这样的想法和香港当年占中的那群SB认为他们占中是为了表达普通市民都支持的**所以不犯法一样(即杨法官这句话批判的行为)。

@hax 这里我不具体讨论“传播权”问题。(传播权,本身极可能是属于版权的一部分,但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不多说。)您提到,作者本身希望作品得到传播。这没有错,但是这不能推出我们可以任意传播。一个例子便是文学作品作者当然希望自己的作品广为流传,但是他们不会希望自己的作品被任意复制、传播。

另一方面,这个issue的目的是避免本repo陷入侵犯版权的状况,而非说服自己:“我们没有侵权”。

民事责任

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适用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第一,侵权行为使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或传便损害事实的发生。第三,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第四,行为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所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表现:
1、侵犯著作权罪。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第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第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像。第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对于上述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新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
1、选用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根据《著作权行政行罚实施办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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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需要版权所有者进行主张。

不能我说我认为这篇文章侵犯了岳昕的版权,所以你必须删除。除非岳昕声索版权,否则不理会这些所谓的侵权主张。

维基百科的版权要求给予“防范于未然”原则。同样,为了防范侵权,本仓库可以要求

  1. 对于原创内容,作者提交到本仓库即表示同意以CC-By-SA 3.0协议放弃权利。
  2. 对于非原创内容,作者提交到本仓库即表示已取得原作者授权,或合理认为原作者同意以CC-By-SA 3.0协议放弃权利,或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

对于原创与非原创的区别,参见维基百科。

@gqqnbig 如果仓库管理者就是作者,那么从一开始就没有版权问题。如果提交内容的就是作者本人,也没有问题。我一开始就问了这个问题:仓库管理者和作者的关系为何。从下面的讨论来看,既不是作者本人提交,也不是管理者得到作者授权。

至于需要版权所有者进行主张,似乎在版权法中没有看到这一点,如果有,还请明示。

@The-Earth 请看我上面的引用

@SeaHOH 您没有直接给出是哪一句话,请原谅我猜测您是指:

第一,侵权行为使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

这一条并不能得出版权需要版权所有人进行声索才需要维护其权利的结论。著作权人没有进行声索,或没有能力进行声索,不代表他/她放弃版权。如果本仓库确实使作者的某些权利受到侵害,那么“损害事实”就已经存在,并不随版权所有人的行动而改变。

我并非法律、版权专业人士,如有错误,请一定一定要用最清晰的方式让我知道,感谢!

以上所有,都是明确指出来的。
要看全部,上面还有链接。这个链接其实还不算全部,全部是所有相关法律条文。

commented

@gqqnbig

版权需要版权所有者进行主张。

版权在作品完成时即存在。“主张”是指版权所有人或公诉机关在检控侵权或刑事犯罪时需要向法院证明:

  1. 作品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
    1. 侵权人抄袭了作品的大部分(substantial part);
    2. 侵权人有机会取得原作品的副本。(Francis, Day & Hunter v Bron、LB (Plastics) v Swish Products、Ibcos Computers v Barclays Mercantile)

不能我说我认为这篇文章侵犯了岳昕的版权,所以你必须删除。除非岳昕声索版权,否则不理会这些所谓的侵权主张。

你这明显是在知法犯法,明知侵权照样侵权。并且公诉机关提出的检控不一定需要经过版权所有人。比如警察抓住了个卖盗版光盘的,难不成得把迪士尼美高梅福克斯万达中影全部叫过来才能起诉盗版贩子?

对于非原创内容,作者提交到本仓库即表示已取得原作者授权,或合理认为原作者同意以CC-By-SA 3.0协议放弃权利,或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

你拿什么理由来推定作者“知道”这么长一份协议的全部内容?更不要说“同意”了。另,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见上文,要成立有难度。

@The-Earth 仓库管理者(法律上定义为编者)享有这本书(GitBook)编排的版权,这但不包括这本书内容的版权,即下次有人出了个岳昕文集,顺序和本仓库一模一样,仓库管理者可以起诉那人抄袭了他编排的“目录”,岳昕则可以起诉出那个文集的人和仓库管理者抄袭他的文章。“主张”的解释在第一句里。

第一,侵权行为使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

这句讲的是构成侵权人需采取止损行为(民事责任)的要件。

@SeaHOH 请问你要表达什么观点。你这样引用就好比去找律师,律师甩了本著作权法给你就走了。

正好这几天又在报陈喆告余征的新闻,你们可以了解一下经过,为什么违反著作权的电视剧可以正常创作完成并公开播放。当然最后还是被告了。

律师辩护就是尽量把法官的注意力往对己方有利的条文上靠,反之亦然。
而本 repo 的情况和以上任何一条都对不上,所以只剩下著作权人自己主张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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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HOH “以上任何一条”是指哪几条?

既然是我在说,当然是指我在上面明确引用的,仔细看我的发言。

commented

@SeaHOH 法律这个东西本身就是你得明确指清楚哪条哪款,在加上本例中的推理过程。任何一条都对不上于是就直接推出剩下著作权人自己主张,这样的流程自然不能信服人啊。就好比解数学题把所有条件一列,“心算得到”结果,老师会给分么。

如果你说的“以上任何一条”是指百度百科民事刑事行政责任那段的话,可以很明确得说,那段只是列举了典型,如果去读原文和两高司法解释,还有非常明细的超出百度百科给定的这些情况的情况和解释。

比如刑事责任下面,百度百科这里可是写了只有“以营利为目的”才需要负刑责,那难道字幕组这些不营利的都只是普通民事责任了?

法律是不可能这么简短的,不然要律师来干嘛,每个人都能看两眼百度百科自己辩护了。

要看全部,上面还有链接。这个链接其实还不算全部,全部是所有相关法律条文。

正好这几天又在报陈喆告余征的新闻,你们可以了解一下经过,为什么违反著作权的电视剧可以正常创作完成并公开播放。当然最后还是被告了。

律师辩护就是尽量把法官的注意力往对己方有利的条文上靠,反之亦然。

我都不想再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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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HOH 你得说明白《陈喆诉余征》判决书第几段啊,再者你仔细想想

违反著作权的电视剧可以正常创作完成并公开播放

这部电视剧里有直接在电视屏幕上把剧本逐字打印出来了么?这个Repo是直接复制,而这个电视剧的剧本和琼瑶的原作是adaption的关系。这决定了这个Repo是肯定构成“抄袭了作品的大部分”,而那部电视剧作为一个整体,已经远超出剧本这个文学作品范畴,不能因为其作为作品一部分的剧本抄袭了原作就把整部电视剧禁播了。

我编了本书,共有10章,其中一章是我写的,9章是我抄的,和其中9章(艺术设计、拍摄、背景音乐等等)是我写的,一章(剧本)是我抄的,能用相同情况处理么?

事实无法撤销,只能禁止以后。智商请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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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盲弹琴也是累。

一、岳昕不会针对本 repo 主张权利,承认不?
二、本 repo 只是个记录,没有任何盈利行为;
三、本 repo 并未主动传播扩散的行为;
四、本 repo 并未侵犯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如果如果你认为以上不符合事实,请拿出证据。

@vonkk
怎样撤销观众看过这部电视剧的事实?电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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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HOH

一、岳昕不会针对本 repo 主张权利,承认不?

不光岳同学,公诉机关也可以。(Cap 528, s.119)

二、本 repo 只是个记录,没有任何盈利行为;

本 repo 系统性得整理了岳同学的文章,以及其他同学老师等等的文章,超出单单记录、备份范畴,且有7000多赞,虽未盈利,但实质已因传播版权作品to such an extent构成次级侵权(即国内所指的刑事犯罪)。(Cap 528, s.118(1)(g))

三、本 repo 并未主动传播扩散的行为;

将本 repo 发布到Github的行为是making available of copies to the public,本身即是法定的主动复制,因为假定本 repo 的管理者是想储存一下免得被删了,他完全可以存在自己电脑上。(Cap 528, s.26)

四、本 repo 并未侵犯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1. 本 repo 侵犯了岳同学的版权;
  2. 本 repo 侵犯了其他文章的作者的版权。
  3. (具体内容我没看过,如果有文章非来自公众号的话,例如岳同学写给其他同学的信,还有隐私权)

关于以上每条法律的引用,本人不是内地法学生,引用的香港法律,但内地香港均是世界版权公约缔约方,法律都遵循公约,实质内容相同。有内地法学同学欢迎更换引用到内地版权法。

怎样撤销观众看过这部电视剧的事实?电击?

自判决生效日期撤下电视剧;赔偿;将播放电视剧的收入的一部分(以原本付给编剧的n倍为标准)交给原作者等等。自己看各类判决好了。

不光岳同学,公诉机关也可以。(Cap 528, s.119)

如果你非要扯公诉,我无言已对。
毕竟不像米国,虽然人家是判例法,为什么呢,因为公正,大家认可接受。
本国,就不太一样,可以随意解释。

本 repo 系统性得整理了岳同学的文章,以及其他同学老师等等的文章,超出单单备份范畴,且有7000多赞,虽未盈利,但实质已因传播版权作品to such an extent构成次级犯罪(即国内所指的刑事犯罪)。(Cap 528, s.118(1)(g))
将本 repo 发布到Github的行为是making available of copies to the public,本身即是法定的主动复制,因为假定本 repo 的管理者是想储存一下免得被删了,他完全可以存在自己电脑上。(Cap 528, s.26)

你说的“系统性整理”正是本 repo 的目的,所以需要协作。
现今是什么年代,这么好的条件放着不用,这个平台很合适。
而且,本身这些作品是没有盈利的条件的,这方面讲也未损害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保护作品可访问,这不是污蔑为主动传播的借口。
如果原发表没有无端被删,谁会主动来做这个??这才是在侵犯别人的权利吧!

  1. 本 repo 侵犯了岳同学的版权;
  2. 本 repo 侵犯了其他问站的作者的版权。

这个是忽略的,现在这种程度按常理考虑,岳昕和这些作者是不会反对的,
因为这并没有违反他们的本意(正常人能看出来)。

自判决生效日期撤下电视剧;赔偿;将播放电视剧的收入的一部分(以原本付给编剧的n倍为标准)交给原作者等等。自己看各类判决好了。

我早就看完这个判决了,本来就是这样,不知道你要扯什么。
我想讲的是,别人明显违法的都没人管,最后原作者自己出来了(有行业者声援帮忙)。

commented

@SeaHOH

本国,就不太一样,可以随意解释。

我们在谈论的是法律本身,你硬要扯进政治来评价法律,那我也没啥好回的了。

你说的“系统性整理”正是本 repo 的目的,所以需要协作。

你的目的不能justify你的手段的合法性,占中那群人为了促进**去占中,难道合法?

现今是什么年代,这么好的条件放着不用,这个平台很合适。

以前盗版靠BT下载,现在靠网盘,平台好了,条件好了,下载起来都不用装迅雷了,浏览器上点两下就好了,难道我这就是正版了?

这个是忽略的,现在这种程度按常理考虑,岳昕和这些作者是不会反对的,因为这并没有违反他们的本意

你自己去看法律吧,复制侵权的定义是你复制了,不是“你复制了,除非你有理由相信你这样复制没有违反他们的本意”。还是那句话,无论你的理由多么高尚都无法把违法的事情变成合法的。

别人明显违法的都没人管,最后原作者自己出来了

那你得把话讲清楚。你说

你们可以了解一下经过,为什么违反著作权的电视剧可以正常创作完成并公开播放。

我说电视剧和这里情况不一样,不能因为剧本抄袭而禁了整部剧。你又反过来问

怎样撤销观众看过这部电视剧的事实?

什么撤销看过事实?我在说的是琼瑶这个案子作为案例来讨论这个repo非常不合适,因为两件事情单从量上就没有可比性,更别说琼瑶案存在改编的性质。反正我是没看懂你这问题的思路。

麻烦刷新下
盗版之类,那是有经济利益的,不要混为一谈。

于征这个案子,判决里面有详细分析,说得好听是改编,其实就是抄袭。
明目张胆,没人管。
本 repo 是在干什么天怒人怨的事吗?这是合理使用范畴,法学生

commented

盗版之类,那是有经济利益的,不要混为一谈。

经济利益不是判断侵权的条件,而是判断如何赔偿时的考虑,自己去读法吧。

于征这个案子,判决里面有详细分析,说得好听是改编,其实就是抄袭。

我在讲的是,电视剧和被剧本抄袭的原作在比较,我们这里,是原作和原作在比较。就算于征这个案子是完全抄袭,也是剧本抄了原作,不是电视剧本身,难不成你能手写一部电视剧出来?

这是合理使用范畴

感觉已经重复了无数回了,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第22条下面规定的12种情况,总结起来就是

  1. 学术研究,
  2. 评论或新闻报道,
  3. 教学,
  4. 使用政府文件,
  5. 我国特色的将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

不是你说你是在合理使用就是合理使用,我今天考试完了想放松一下看两集盗版美剧,我理由很合理啊,难道我看的是正版美剧?法盲啊。。。。

而且,本身这些作品是没有盈利的条件的,这方面讲也未损害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保护作品可访问,这不是污蔑为主动传播的借口。
如果原发表没有无端被删,谁会主动来做这个??这才是在侵犯别人的权利吧!

于征案判决

你就是传说中的诉棍苗子吧。实在是忍不住,我不会收回这句。

commented

我非常怀疑你是只看了于征案这一份判例就这这儿装很懂法的样子。

commented

而且还只是看懂了原文没有消化过,吐不出来只能每次都甩一整篇上来。

我不想在这里大篇引用,而且也没说过很懂,只是常识水平,起码不会看错。

关键不在如何违法,而是违法没人管。

我觉得讨论到这里已经差不多了,大家能看明白,只要你们不再修改。

commented

常识水平,不就是你认为是对的,所以是对的。这不是法律。上次我国用常识判案还在**。

关键不在如何违法,而是违法没人管。

如果违法没人管是违法的理由,只能说是国民素质的问题了。

你非要扯程序正义,我觉得有人会满足你。
把这个 repo 搞成学术目的很容易的,只是有人认不认可而已,不过这里认可就好。
我国啥事都能发生,这个 repo 它管辖不到,只能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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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来装懂法了,“学术”的定义你读过了么,你是教授,还是你是学生,还是你是图书馆管理员,还是你是其他,这些情况每个人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分清了么?

你以为美国的版权法下合理使用是指你认为对的就是合法的了?之前说过了,基本上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是版权公约缔约方,我国的版权法和美国的版权法核心都是这个公约的精神,本质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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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您是否认可百度云和迅雷的P2P加速,以及谷歌,百度等搜索引擎的“网页快照”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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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ziv 百度、迅雷和谷歌是信息服务提供者(ISP),法律规定如果ISP缓存了侵权内容,在被通知后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即不犯法,简称避风塘原则。相关的法律美国请见DMCA法案,英联邦国家请见CBS Songs v Amstrad Consumer Electronics,欧盟请见E-Commerce Directive,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6ziv 搜索引擎对于网页的缓存,这方面每个网站都有robots.txt来控制搜索引擎对其内容的访问(前提是搜索引擎遵守robots.txt),那么是否可以将robots.txt视为网站对搜索引擎的一种授权?(授权搜索引擎从自身的缓存向用户提供该网站的一些内容)

搞成学术目的,这个 repo 就不止收集现在这点点文章了,有失本意。
我这是在针对你的程序正义,只有你们这些人才会提出来。
这原本就是保护目的,因为原发表得不到保护,你们应该去真正侵犯作者权利的地方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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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成学术目的,这个 repo 就不止收集现在这点点文章了,有失本意。

我直说吧,搞成学术目的的条件是你得是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你是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么?

我这是在针对你的程序正义,只有你们这些人才会提出来。

你在这儿批判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核心什么知道么,守法。你再往上翻翻看看本issue的标题是啥?难道不是法律问题么?

这原本就是保护目的,因为原发表得不到保护,你们应该去真正侵犯作者权利的地方反对。

程序正义的存在维持了社会秩序,你要抛开只谈结果正义,那还是杨法官那句话“社会近年弥漫一鼓歪风,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为借口而肆意作出违法的行为”。

我直说吧,搞成学术目的的条件是你得是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你是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么?

你真觉得没人支持么??

我也直说了吧,这不是批判你的程序正义,是批判你们的选择性失聪、失明。

@SeaHOH 所以,您是认为,在道德的层面上,我们不应该去讨论这个repo是否合乎版权要求的问题,是这样吗?(纯属确认您的观点)

前提是有版权啊,原发表在哪里??

这样讲吧:1. 如果没有发表过,那么这里也不可能有这篇文章。所以是发表过的。2. 仓库管理者不是作者。

所以,按照

前提是有版权啊,原发表在哪里??

原发表的地方删掉了=没有版权?

官方都不承认,何来版权??

官方是指?“不承认”是指哪一行为?

@The-Earth
对的,就我个人而言,不认为我们可以就打着正义的旗号无视版权问题,但是因为各种情况,现在将就的方法我觉得还是不进行relicense,然后注明仅供学习使用吧。这样的话应该就不会引来版权纠纷。

删贴,否决公民的表达权。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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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觉得没人支持么??

额,你知道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什么意思吗?第一次听说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可以用支持作为动词的……

这不是批判你的程序正义,是批判你们的选择性失聪、失明。

当年非法占中的那群SB也是这样说的。你要违法抗争你就去抗争,你觉得内地抗争不动就来香港去中联办抗争,顺便帮我们表达一下请**政府出面解决香港房价高企的意见,你要只在GitHub上当个键盘侠我也没办法。你要说守法公民是犬儒,我是真不知道跟键盘侠比起来哪个是犬儒。

你要硬说守法公民是选择性失聪那我实在看不下去了,你说说你所谓“真正侵犯作者权利”的人都侵犯了作者哪些权利,这些权利是哪部法哪条赋予的,定义是啥,哪个法条表定了侵权人的行为是侵权。你加油举例。

官方都不承认,何来版权??

好好普法吧:从这篇文章写出来的那一刻起,到岳同学去世50年内,版权一直有效,版权不会消失,只能被转移到另外一个实体上。

恕我能力不足,无法理解表达权和版权有什么关系。

希望理性讨论而不是靠帽子......这个Issue就是为了解决版权问题而不是论证这个问题不存在,太离谱的我hide了可以吗?

外国有很多专门研究**问题的机构,他们都有学术研究的自由。
其实我不想写这句的。

恕我能力不足,无法理解表达权和版权有什么关系。

既然不承认,还会保护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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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Earth 法盲的特征是不懂法但觉得自己永远是对的,社会存在问题就觉得自己非常不公平,事情的因到果你永远都想不出他的逻辑是啥,上庭时对方律师最怕这种情况。

@vzxxbacq 学习使用的条件是发布人是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从法律角度钻漏子最好的馊主意是不存文章,只给出指向谷歌缓存的链接,这样侵权行为由持有及提供复制品下降为为他人访问复制品提供途径,根据不同情况这样可能侵权可能不侵权,比现在这个状态理想(实际上维基百科就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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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有很多专门研究**问题的机构,他们都有学术研究的自由。

你见过他们其中任何一个公布过版权作品么,就连《我的奋斗》也得等到希特勒死后70年(德国规定版权保护期)才有大学出版。用于学术研究目的是指个人研究,教授授课,或者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分发给本校学生并且范围足够小。

@vonkk (关于维基百科的这一点,如果是指这个信息的话,那个用于替换疑似侵权文本的。替换后七天,如果没有收到原作者的授权,并且确认确实是侵权,那么页面还是被删除的。)

你这个馊主意我觉得不错啊,但是来源要扩大点,存档的不止谷歌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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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Earth 不是,我指的是,如果你在维基上引用了一个网页,会有个机器人自动把那个网页给缓存了。维基百科条目里面仍然不能抄袭文章。

@vonkk 那个机器人的本意是防止参考来源链接失效,而使得原本可以查证的内容变成不可查证。只是引用链接作为reference当然是完全没有侵权疑虑的。机器人应该是用web.archive.org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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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Earth 这就是我的意思,为他人访问复制品提供途径,是指,如果你提供了指向盗版网页的链接,你提供访问途径这个行为仍然是侵权,只有提供正版网页的链接,才不侵权。谷歌、维基利用了避风港原则,但被通知之后还是得删除。但总体来说,因为没有抄袭全文,违法风险相对较小。

来源要扩大点,存档的不止谷歌缓存。

必须是ISP,不是谷歌就是百度。

https://zh.wikipedia.org/zh-hans/互联网档案馆
很好奇这是怎么运作的,还有其它相似机构。这个 repo 性质和它们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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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对就是archive.org,这个是机器采集,即避风港。本repo是人采集的,不能被认为是ISP。